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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娄军方与唐建刚、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军方,唐建刚,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军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宝富,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建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212号绍兴商城(奥菲商务中心)401-406。负责人蒋燕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伟钢,系公司员工。上诉人娄军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民初字第3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娄军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娄军方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娄军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娄军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