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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贾在存申请执行白海荣、白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在存,白海荣,白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贾在存,男,汉族,56岁。被执行人白海荣,男,汉族,35岁。被执行人白美英,女,汉族,42岁。申请执行人贾在存与被执行人白海荣、白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29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4日,依法委托内蒙古广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白美英所有的蒙KMY3**本田雅阁轿车一辆。2015年1月13日李海军以118741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蒙KMY3**本田雅阁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海军所有。二、买受人李海军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