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吴红建与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吴红建,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岭,该公司经理。吴红建诉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李江海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