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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吴红建与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吴红建,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岭,该公司经理。吴红建诉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李江海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