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赫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明奎非法经营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黔赫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奎,男,出生于1966年5月13日,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赫章县朱明乡田坝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4)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奎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再次移送本院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9月10日,李明奎雇请赫章县朱明乡则姑村小河组的熊天荣驾驶其中型集装箱货车,从赫章县朱明乡田坝村田坝组其家中将4200斤烤烟烟叶运输到云南省镇雄县以古镇烟叶收购点,以每斤单价5元价格卖给该收购点点长张启德。2013年9月25日,李明奎又雇请熊天荣等人从赫章县朱明乡田坝村田坝组将9000斤烤烟烟叶运输到云南省镇雄县以古镇烟叶收购点,以每斤单价5元价格卖给张启德,两次共计得60000元人民币。(二)2013年10月16日,李明奎雇请赫章县朱明乡则姑村小河组的熊天荣驾驶其中型集装箱货车,运输烤烟烟叶从赫章县朱明乡田坝村出发,准备运往云南省镇雄县销售。于当日凌晨1时许,在途经赫章县财神镇街上时被赫章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获烤烟烟叶1车,经过磅,该车烤烟烟叶净重9020斤,后赫章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又在其家中查获烤烟烟叶2040斤。共计5530公斤,经赫章县烟草专卖局抽样送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在赫章县财神镇查获及在李明奎家收到的烤烟价值人民币203315.98元。其中在赫章县财神镇被查获的烤烟价值165814.66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李明奎犯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明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烟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明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认罪,但提出第一桩其只去卖过一次烤烟烟叶,之后的3车烤烟是其帮别人联系卖的;其有检举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明奎雇请赫章县朱明乡则姑村小河组的熊天荣驾驶其中型集装箱货车,从赫章县朱明乡田坝村田坝组其家中将4200斤烤烟烟叶运输到云南省镇雄县以古镇烟叶收购点卖给该收购点点长张启德。2013年9月25日,李明奎又雇请熊天荣等人从赫章县朱明乡田坝村田坝组将9000斤烤烟烟叶运输到云南省镇雄县以古镇烟叶收购点卖给张启德,两次共计得款人民币6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明奎的供述:除了2013年10月16日那天被查获的那车烟外,我还拖过4车烤烟去镇雄县卖过。那4车烤烟是卖给镇雄县以古乡以古烟点的点长张启德的。是2013年农历八月初六的天拉了一车,是熊天荣拉去的,有4200斤,是过秤的,每斤五元钱,是雉街收进仓的,后面的三车是2013年农历八月初十晚上拖去的,到烟点时正天亮,放到十一的晚上才卖的,熊天荣拖的一车将近7000斤,李自品拖的1000斤左右,曾大伦拖1000斤左右,也是按每斤5块,烟烂掉的扣掉1000多斤,只按8000斤算。八月初六的这车是我联系的,卖是我联系张启德,烟是赵德胜和李自品收购来的,是李自品和赵德胜从赵德胜家老房子用他们的两个的面包车转到磨角河边组赵明武家上面有个石场岩脚装的。初十的天是赵德胜和李自品联系熊天荣装的,装不掉的李自品和曾大伦各自用面包车装,这些烟全部是李自品和赵德胜收的,是在陈勇家砖厂河沟头装车的。曾大伦是他们两人请的。我卖给张启德的烟总共是13200斤,被扣掉1000多斤,按12000斤算,得60000元钱。曾大伦和熊天荣的运费,曾大伦得多少我不清楚,熊天荣第一车运费是1500元,第二车是2000元,因为当天没有下货,多等一天加500元的停车费,总的得4000元运费。我帮李自品和赵德胜联系卖烟没有得钱,因为赵德胜是磨角烟点的验级员,我帮他的忙是为了今后我家的烟好卖,不被压级压价。卖的这2车第一车是我和李自品去,第二次是我和李自品及他妻子张敏去,赵德胜从前面探路到结构的毛姑没有问题了他就回家了。2、证人张启德的证言:……我被逮捕以前是镇雄县以古镇以古烟站的站长,2013年九月十多号,具体时间记不得了,李明奎拖过几车烤烟来卖给我,总共卖了两次,第一次是4200斤,第二次是三个车拖来的,一辆小货车,两个面包车,三车总共是九千多斤,两次一共13000多斤,扣掉部分烂烟,按12000斤算,每斤单价五元,我付了60000元钱给李明奎。李明奎给我说烤烟是他家种的。3、证人赵德胜的证言:我没有和别人到外地去卖过烟,我从未请人帮我联系过卖烟,也没有拉烟到外地去卖过。我没有和李明奎开车外出过,因为他到磨角烟点卖烟,我和他有矛盾,连话都没有说。4、证人曾大伦的证言:李自品、赵德胜没有联系过我的车拖烤烟。我有一辆车,车牌为贵F-895**。5、证人李自品的证言:我有一辆贵F874**面包车的,我从来没有用我的车拉过烟卖过,我自己种的烟都是卖在磨角烟点,没有拉到任何地方,也没有帮什么人拉过,熊天荣我不认识,曾大伦和我是一个组的。6、证人熊天荣的证言:……我总共帮李明奎运过三次烤烟,前两次是运往镇雄以古烟点,这次运到财神就被查获了,李明奎每次给我800元的运费,李明奎的烤烟从哪里来的不清楚,我不知道是否有人和李明奎经营烟叶,几次运烟就是他一个人和我,我给李明奎运的三次烟都是在李明奎家装的,一车能运几千斤。7、证人权省的证言:我于2012年以前在我们罗汉村当过烟站收购点的点长。赫章的李明奎我认识的,认识有两年多的时间了,是以古烟点的张启德家妻子介绍认识的。李明奎没有拉过烤烟卖给我过,只是2013年9月份具体时间记不得了,李明奎打电话叫我给他收烟,我就对他说我今年没有当点长了,也不在烟点干了,我帮不了他的忙,我只答应帮他联系,一直没有联系成。我不知道李明奎原来拉烤烟卖给谁,我也不知道2013年9月份李明奎拉烤烟来卖过。二、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明奎雇请赫章县朱明乡则姑村小河组的熊天荣驾驶集装箱货车,运输烤烟烟叶从赫章县朱明乡田坝村出发,准备运往云南省镇雄县销售。于当日凌晨1时许,在途经赫章县财神镇街上时被赫章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获烤烟烟叶1车,经过磅,该车烤烟烟叶净重9020斤,后赫章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又在其家中查获烤烟烟叶2040斤,共计11060斤。经抽样送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在赫章县财神镇查获及在李明奎家搜到的烤烟烟叶价值人民币203315.98元,其中在赫章县财神镇被查获的烤烟烟叶价值人民币165814.6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明奎的供述:我是因为收烤烟被赫章县烟草专卖局查到被口头传唤来公安局的。2013年10月16日凌晨,我请朱明乡熊天荣用他的双排座小货车运送烟草,准备运到云南镇雄县去卖,途经赫章县财神镇街上时被赫章县专卖局的工作人员查获,烤烟被扣。我运的烤烟有一千多斤是我家自己种的,有些是跟我们团转的烟农收购的,有些是帮烟农销售的。给施启进家收购472斤,单价2元,成信奎家收购540斤,单价1元,李自贤家收购700多斤,单价1.5元,赵明朝家收购142斤,单价1元,李明高家收购210斤,单价2元,其他的记不清楚了。当天我被查扣的烟车上有9020斤,在我家查到2040斤,是经烟草专卖局的过磅的。我当天运的烤烟准备卖给云南镇雄县场坝镇罗汉村的叫权省的人。权省是镇雄县以古乡以古烤烟收购点的点长。权省给我收购的烤烟按杂色每斤少5角的价收购,平均每斤单价3.2元左右,我和权省是通过手机联系的,我帮黄先奎家代销1035斤、王德军的1410斤、李明江家的3284斤,黄先奎和王德军两家是委托我卖,他们出运费和其他开支,李明江是他和我去卖,他自己出运费就是我一个人收购烤烟的,没有人和我合伙。熊天荣的是解放牌货车,车牌是贵A969**,运费1600元。当天在财神街上被查获的烟是李明江家3284斤,王德军家1410斤、黄先奎家1035斤,其余剩下的都是我家的烟,是我们四人搭伙装成一车拖去镇雄卖的,当时在我车上的烟包括我帮李自贤家买的700多斤烟叶,因为有些是烂烟,没到一元钱一斤,我拿给他500多元钱;施启进家我买的是400多斤,每斤没到2元,拿给他900多元,成信奎家我买的是500多斤,一块一斤,我给他500块钱左右,李明高家我买的是200多斤,2元一斤,赵明朝家我买的是100多斤,给了他200多块钱。在我家搜到的2040斤全是我自己家种的。抽样鉴定我在场的,当时专卖局的只抽样我2013年10月16日在财神被查获的车上烟叶,在我家搜到的2040斤未抽样鉴定,在抽样的过程中,烟草局抽样的烟叶具体是哪一家的因为四家人都是混合在一起的,我不晓得是哪家的。2013年10月16日我们拖去卖的原因是因为我们村收购点关仓了,镇雄的没关仓我才拖去卖的。2、证人王德军的证言:我和李明奎是亲戚,是一个村的,我没有卖过烟给李明奎过,只是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我拖了1410斤我家种的烤烟给李明奎,请他帮我卖,卖了多少钱除了运费等,卖了多少钱给我多少钱,后被烟草局的查到。我知道李明奎收购烤烟是因为往年有回族和他联系过买烤烟,我请他帮我把卖不出去的烂烤烟销掉,能捡点算点,没有说多少钱一斤。3、证人黄先奎的证言:李明奎没有和我买过烤烟,只是他拉烤烟去卖,因为我和他是亲戚关系,他说帮我拖去卖,后来他给我说烟被收掉了。李明奎帮我拉去卖的是1035斤,我称过的,他没有给我讲多少钱一斤,他说给我卖了多少钱拿多少钱给我,都是些烟站不收的烤烟。4、证人成信奎的证言:我和李明奎是一个村的,2013年我卖过烤烟给李明奎是542斤,一元钱一斤。都是烟站不收的烟。5、证人李自贤的证言:我卖过烤烟给李明奎的,是烟站不要的烂烟,卖了大概八百斤,每斤7角,得550元钱。6、证人常艳的证言:施启进是我丈夫,李明奎给我家买过烤烟的,总的是472斤,每斤一块多钱,得900元钱,李明奎是开车来我家门前装的烟,黄先奎家卖多少钱一斤我没有看到,不知道卖多少钱一斤。7、证人李明高的证言:我2013年自己背来卖给李明奎的烤烟是216斤,单价是2块,卖的是烟站不要的烂烟。8、证人余天文、陶勇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5日抽样检验李明奎非法收购的烟叶时其二人在场的。当时的抽样过程是由省市烟叶技术中心的技术人员进行抽样、检验,抽烟叶的过程是从四角抽样品,然后又从烟叶中心抽一捆,进行检验,并且李明奎在场的。当时参加抽样的省烟草局技术人员有肖志达、周萍、夏范讲几人。市局参加检验的人是陈雪和赵伟,凡是发生的烟草案件,都是这个过程抽验的。9、证人刘涛的证言:我们可乐烟草站分管的烟区有可乐乡、朱明乡、德卓乡、安乐乡、河镇乡这几个乡镇,按现在规定烟站不收的烟有:下桔四、下柠四、下柠三、中下杂一、中下杂二、上柠四、上桔四、上柠三、上桔四、上柠三、上杂一、上杂二、上杂三这些等级是告知烟农不采摘、不烘烤的,烟草单位每亩补足150元,在收烟的过程中上述烟是不许收购的,其余收购的烤烟标准的价格都是我们提供给你们公安机关的烤烟收购表册上。不许采来烘烤的烟叶,如果烘烤成干烟,一亩地大约有20市斤左右,这部分不收的烟叶烟草单位每亩补足150元给农户。如果烟农把烟烘烤出来,我们这里的烟站不收,农户是不可以私自拖出去卖掉的,这是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的,自己拖到什么地方都不行。李明奎2013年和我们签的种烟合同是12.47亩,按规定李明奎要交烤烟1563.62公斤,然而李明奎实际交了烤烟1478.40公斤,他完成了总量的94.55%,这样李明奎种的烟基本上全部卖完了。10、烟叶过磅单证实:2013年10月16日查获李明奎非法经营的烟叶净重4510吨,2013年10月18日在李明奎家中查获的烟叶净重1020吨。11、李明奎非法收购烟叶的现场抽样照片证实:抽样照片显示抽样时李明奎在场且是从其非法收购的烟叶中进行抽样的。12、贵州省烟草专卖局2013年11月1日关于对赫章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叶进行估价的回复证实: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上一年度我省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一千八百三十八元三角/五十公斤(1838.30元/50公斤)计算,这批烟叶5530公斤(110.6担)价值估算总计二十万零三千三百一十五元九角八分(203315.98元)。13、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报告证实:2013年10月25日由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人肖志达、周萍、夏范讲对李明奎被扣押的烟叶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霉变18.46%,GY2:5.75%,CX2K:6.35%,B3K:21.33%,B2K:30.01%,碳化:17.10%。14、赫章县烟草专卖局调查终结报告证实:根据调查,李明奎收购的这批烟叶是其从朱明乡田坝村田坝组向当地烟农以每斤1.5元收购的,驾驶员只帮他运输,未合伙;当事人已承认是事实,经贵州省质量监测站鉴定,作出的价格等级评估回复报告,这批烟叶5530公斤(110.6担)等级6个(其中霉变18.46%,GY2:5.75%,CX2K:6.35%,B3K:21.33%,B2K:30.01%,碳化:17.10%),价值估算203315.98元,李明奎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15、赫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说明及交烟情况汇总表证实:李明奎2013年与赫章县烟草公司签订烤烟种植合同12.47亩,应向烟草公司交计划烤烟1563.62公斤,李明奎实际交售烟叶1478.40公斤,完成合同计划94.55%,李明奎种植的烤烟基本按合同完成。其中附2013年度黄先奎家种植的为23.38亩,完成种植计划的99.41%;李明江31.17亩,完成计划的54.25%;成信奎9.35亩,完成计划的62.26%;周训兰家15.58亩,完成计划的77.83%;王德军10.91亩,完成计划的81.30%;曾大伦家15.58亩,完成计划的100%。16、毕节市烟草公司威宁县分公司可乐烟叶工作站出具的证明证实:兹有朱明乡田坝村田坝组烟农李明奎2013年签订的种植面积12.47亩,交售烟叶1478.4kg,金额42936.02元(含补助),完成合同比例94.55%,李明奎2013年应得上下部鲜烟叶补贴1870.50元,已支付到本人账户(其中下部烟补贴为561.15元,上部烟补贴为1309.35元)。附2013年财神烟站李明奎上下部不适用鲜烟叶补贴结算表,金额与出具的说明一致。17、抓获经过证实:赫章县公安局民警于2013年11月26日在朱明乡田坝村田坝组将李明奎抓获。18、户籍证明证实:李明奎出生于1966年5月13日。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烟叶物品,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奎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在被告人李明奎家搜到的烤烟烟叶2040斤(价值人民币37501.32元),因现无证据证实是用于出卖,故该部分涉案烟叶的价值不予认定为涉案金额。对于被告人李明奎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桩其只去卖过一次烤烟烟叶,之后的3车烤烟是其帮别人联系卖的辩解,经查,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李明奎提出其有检举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其立功不成立,但对其检举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明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明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皎审判员 夏 夏审判员 杨永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