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恢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魏靖与闫拴娥、魏少秦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靖,秦金莲,魏少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魏靖,男,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闫拴娥,女,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魏靖之妻。被执行人秦金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少秦,男,汉族,农民。系被执行人秦金莲之子。魏靖与闫拴娥、魏少秦健康权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赔偿的经济损失款4982.45元,案件受理费120元,执行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魏少秦银行存款5200元,在缴纳执行受理费50元后,申请人领取5150元(执行款5102.45元及迟延支付利息47.55元)后,对剩余执行请求表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