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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纯红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纯红,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胡小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张纯红,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阳县。委托代理人胡兴波,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中东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瞿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俊杰,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胡小贵,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纯红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第三人胡小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纯红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纯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纯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1元,减半收取1645.5元,由原告张纯红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人民陪审员  王元杰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