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新国、赵正林与赵正林、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国,赵正林,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13号原告:陈新国。委托代理人:胡文雍。被告:赵正林。被告: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国与被告赵正林、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国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杨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