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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新国、赵正林与赵正林、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国,赵正林,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13号原告:陈新国。委托代理人:胡文雍。被告:赵正林。被告: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国与被告赵正林、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国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杨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