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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溪支行与李大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溪支行,李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溪支行。代表人杨建波,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大辉,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农民,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大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7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