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商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杰、王长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杰,王长东,徐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商初字第0016号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政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晔,男。被告陈杰。被告王长东。被告徐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杰、王长东、徐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