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江苏东凯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江苏东凯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46号原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青岛市即墨市朝阳路343-357号。负责人周立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建康,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东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盐河镇王元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李兆祥,该公司经理。原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江苏东凯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东凯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静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