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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孙×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男,1988年5月2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羁押,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杰君,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男,1989年2月9日。曾因赌博,于2013年5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羁押,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志兴,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孙×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及辩护人王杰君、被告人孙×及辩护人刘志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2日1时许,被告人魏×、孙×在本市海淀区锦秋家园×号楼××房间内,组织周×、姜×、丁×、吴×、潘×、杨×等六人(均已另案处理)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起获赌资人民币及筹码共计98860元。当日,被告人魏×、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魏×、孙×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魏×、孙×定罪处罚。被告人魏×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魏×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提请法庭对被告人魏×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孙×认罪态度较好,且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孙×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租赁了本市海淀区锦秋家园×号楼××房间从事赌博活动,2014年8月22日1时许,被告人魏×、孙×在上述地点,组织周×、姜×、丁×、吴×、潘×、杨×等六人(均已被行政处罚)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起获赌资人民币25900元及用于赌博的筹码折合人民币72960元,共计人民币98860元,现赌资及筹码已收缴。当日,被告人魏×、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被告人魏×、孙×的供述,证人王×1、高×、王×2、张×、周×、姜×、丁×、吴×、潘×、杨×、王×3、俞×、刘×的证言,扣押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起获的赌资照片,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魏×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的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孙×犯有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孙×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冲人民陪审员  宋力华人民陪审员  马仲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衣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