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东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陶双印、张丽华、阚朝忠、李艳荣、常玉江、费桂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陶双印,张丽华,阚朝忠,李艳荣,常玉江,费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东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庆祥社区。代表人刘桂英,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陶双印,男。被执行人张丽华,女。被执行人阚朝忠,男。被执行人李艳荣,女。被执行人常玉江,男。被执行人费桂杰,女。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陶双印、张丽华、阚朝忠、李艳荣、常玉江、费桂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博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