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郑福建与吴继仁、吴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福建,吴继仁,吴金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15号原告郑福建,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吴继仁,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吴金凤,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福建与被告吴继仁、吴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福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福建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福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郑福建负担。审判员 陈艺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