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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郑福建与吴继仁、吴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福建,吴继仁,吴金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15号原告郑福建,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吴继仁,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吴金凤,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福建与被告吴继仁、吴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福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福建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福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郑福建负担。审判员  陈艺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