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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刑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并刑终字第82号抗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河南省西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捕前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尖草坪区。2014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太原市尖草坪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尖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查阅案卷材料,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在审理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4)尖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伯韬审 判 员  侯宝柱代理审判员  朱万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栗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