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贾蓉诉杨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蓉,杨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11号原告贾蓉。被告杨娟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蓉诉被告杨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娟娟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唤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