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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福建腾翔贸易有限公司与华润水泥(福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腾翔贸易有限公司,华润水泥(福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48号原告福建腾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39号御泉花园2座704单元。法定代表人王敏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孙伟、陈学龙,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水泥(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董邦村合溪口。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腾翔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润水泥(福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腾翔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腾翔贸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腾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20元,减半收取为6160元,由原告福建腾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