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十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米热古丽_吐尔地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十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米热古丽·吐尔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新疆十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米热古丽·吐尔地。本院2014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新疆十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米热古丽·吐尔地供热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新疆十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通知按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缴纳诉讼费。本院向原告告知应限定时间内按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但原告未按时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纳诉讼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新疆十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祖力比亚.艾比布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祖百丹 · 热西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