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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大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陈灵、邵凯新等与建德市李家镇长林村经济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灵,邵凯新,邵和中,孙彩莲,建德市李家镇长林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大民初字第12号原告陈灵。原告邵凯新。法定代理人陈灵,系原告邵凯新母亲)。原告邵和中。原告孙彩莲。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某。被告建德市李家镇长林村经济合作社。诉讼代表人赵国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灵、邵凯新、邵和中、孙彩莲与被告建德市李家镇长林村经济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灵、邵凯新、邵和中、孙彩莲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灵、邵凯新、邵和中、孙彩莲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