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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安兴田、陕西三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兴田,陕西三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01013号原告安兴田。委托代理人安坤。系原告之子。被告陕西三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立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宇,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安兴田、陕西三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兴田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兴田撤回起诉。诉讼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安兴田负担。审 判 长  缑培强审 判 员  李晓丽代理审判员  曹 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