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田贺山诉金海营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贺山,金海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田贺山。被执行人:金海营。本院在执行田贺山诉金海营买卖合同、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海营将全部款项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安市(2009)安民初字第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 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