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四终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芙蓉营销服务部与左大祥、程敏星、李光杰、常德市龙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芙蓉营销服务部,左大祥,程敏星,李光杰,常德市龙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四终字第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芙蓉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代表人石慧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念洋,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大祥,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敏星,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常德市武陵区。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磊,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杰,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龙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陵区。法定代表人黄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明玉,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系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芙蓉营销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左大祥、程敏星、李光杰、常德市龙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43.36元,减半收取2171.6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涂江波审 判 员 谭洪妮代理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