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茂槐与被执行人覃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茂槐,覃引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黄茂槐,居民。被执行人覃引丽,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黄茂槐与被执行人覃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茂槐于2014年12月14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宜法执字第15号。确认被执行人覃引丽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偿还给黄茂槐人民币29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825元;三、缴纳本案执行费429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引丽在本院执行(2014)宜法执字第449号案中,因拒不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为此,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覃引丽位于宜州市xx镇xx路口对面(金宜公路南面)的宅基地一宗[土地使用权人覃引丽、土地所有权人宜州市xx镇xx社区7组农民集体、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宜集用(2xx)第0xx号]。现被执行人覃引丽亦同意本院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得款用以清偿所欠债务。上述财产本院正在处置当中,如能处置变现则按有关规定分配给各权利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权利人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2015)宜法执字第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法执字第1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黄 晟代理审判员 覃远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