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张同占与唐县粮食局军城粮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占,唐县粮食局军城粮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张同占,男,196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唐县粮食局军城粮站。地址:唐县军城镇稻园村。法定代表人史套圈,该粮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占诉被告唐县粮食局军城粮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同占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县粮食局军城粮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2元,由原告张同占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