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申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赵亚利与范来新、范昆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申字第002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亚利,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来新,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昆瑞,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贾慧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汪海军,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赵亚利因与被申请人范来新、范昆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亚利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违法,判决错误。原审错误判决,使赵亚利辛苦挣的房子及家产被非法占有,有房不能住,至今流落在外。二、赵亚利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范来新、贾慧珍毁损赵亚利的前院房屋后,在被毁的房屋原址上建房的事实及被拆毁的房屋面积为34.7平方米。现赵亚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范来新提交意见称:自己没有拆除赵亚利的房子,房子是赵亚利的女儿范晓荣拆的,与其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原判决正确,赵亚利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范昆瑞提交意见称:范昆瑞没有给赵亚利造成任何侵权,房子在2010年9月在村委会主持调解下范晓荣代表赵亚利与被申请人签订协议,由范晓荣出资将房屋拆除新建,对此,赵亚利也予以认可,故其不承担侵权责任。赵亚利提出的34.7平方米属于新的请求,不属于申请再审范围。赵亚利要求置换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赵亚利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本院认为,2009年9月,范来新、贾慧珍、范晓荣在广大门村调解员主持下签订《协议》,范晓荣代表赵亚利全权处理房屋事宜。协议签订后,范晓荣拆除了前院原房屋。赵亚利申请再审称其被拆毁的房屋面积34.7平方米,因双方在原庭审中承认广大门村八组《土地登记申请书》的附图与事实不符,且赵亚利在1996年对原有前院房屋进行过拆除改建,其并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其被拆毁的房屋面积。经原审释明,赵亚利拒绝要求赔偿损失,再审审查期间,赵亚利要求赔偿毁损的房屋面积34.7平方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赵亚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亚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满印审 判 员 杨惠君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党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