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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二终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薛丽志与唐永文等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丽志,唐永文,郑丽娟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二终字第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丽志,女,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永文,男,193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审被告:郑丽娟,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上诉人薛丽志因与被上诉人唐永文,原审被告郑丽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丽志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薛丽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丽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115.00元,减半收取为2557.50元由上诉人薛丽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肖 瑶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蓬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