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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少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韦某甲与季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季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少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韦某甲。法定代理人韦某乙。委托代理人耿育根,大丰市紫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某。原告韦某甲与被告季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韦某乙、委托代理人耿育根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某甲诉称,父母离婚后,原告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经法院判决被告季某每月贴补生活费80元。2007年9月18日,又经法院判决生活费标准提高至每月15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近年随着生活消费指数逐年上涨,原告又考至盐城市经贸职业技术学校读书,原生活标准已无法保障生活需要。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季某从2014年9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849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各半承担,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季某未举证、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29日,韦某乙、季某经本院判决离婚,确定季某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8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2007年9月18日,经本院判决季某自2007年10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5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并承担原告教育、医疗支出费用的一半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离婚后,原告韦某甲一直随韦某乙生活。2014年7月18日,原告又因生活消费支出上涨及学习环境改变要求增加抚育费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韦某甲现被盐城市经贸职业技术学校5年制高级护理专业录取,并已交纳学费报名就读。被告季某在大丰市刘庄镇东联村有承包田。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本院民事判决书、收款收据、刘庄镇东联村2014年农民负担合同到户清册、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关于原告主张增加抚育费的问题,本院认为,随着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加,以及子女上学等实际���要,原抚育费的标准亦应相应增加。鉴于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查明其实际经济收入状况,结合原告当地实际消费性支出水平及自身生活、教育支出,以及被告有承包田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季某自2014年9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韦某甲生活费450元至原告韦某甲独立生活时止;原告韦某甲同期合理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被告季某承担50%。被告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季某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原告韦某甲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原告韦某甲生活费450元;原告韦某甲同期合理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被告季某承担二分之一。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前各履行一次。二、驳回原告韦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韦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艳萍人民陪审员  邱亚萍人民陪审员  王素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翔宇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