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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宗波与岳勤莲侵权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宗波,岳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64号原告李宗波。被告岳勤莲,成年。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李宗波与被告岳勤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争议房屋或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3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梨杭村的争议房屋予以查封或冻结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30万元;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