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苏执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乐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XX有限公司,天乐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0158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乐XX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连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乐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苏民三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京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