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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杨玉贵,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迟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大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东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