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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辉与商洛恒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商洛恒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李辉,男,居民。委托代理人赵远涛,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洛恒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南县城长新路。法定代表人许广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盛宝,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住所地:商南县城南坪路。负责人方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涛,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商洛恒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需另行起诉,原告李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二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