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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民二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曲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曲某某,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二初字第876号原告李某甲,1963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曲某某,1954年1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李某乙,1976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被告李某丙,1975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曲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原告李某甲已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董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