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民二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曲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曲某某,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二初字第876号原告李某甲,1963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曲某某,1954年1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李某乙,1976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被告李某丙,1975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曲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原告李某甲已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董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