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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东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