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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徐东与杨振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杨振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254号原告徐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5011。被告杨振天,男,××年出生。原告徐东与被告杨振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导致被告的身份无法确定,而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