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海少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少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戴莉,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本院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大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