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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立民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成风山与邢台日报社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风山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立民终字第3号上诉人成风山,男,汉族,1940年11月5日出生,现住邢台市隆尧县。上诉人成风山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立民初字第15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风山上诉提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1条的规定,其起诉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应当受理;二、一审不立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错误。其所提起的诉讼是以被起诉人侵犯其名誉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明显是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上诉人成风山未能提供被起诉人邢台日报社存在侵犯其权益的事实依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审裁定对上诉人成风山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洁代理审判员 武 聪代理审判员 张二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