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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河刑初字第49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义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于l999年7月6日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冀中公安局看守所。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4)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明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受闫志涛(在逃)雇佣,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驾驶货车自肃宁县往黄骅市拉运原油。2014年7月6日,李某甲驾驶冀J×××××号货车拉运原油未果。8月4日、8月8日,李某甲驾驶该车拉运原油两车,共计43.44吨,除去含水71.6%,价值67594元。8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冀J×××××号货车拉运原油28.83吨,除去含水6%,价值148482元,行至保沧高速公路河间服务区西1.5公里处时,被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查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闫志涛自书材料、证人闫某、迟某等人证言、原油价格证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生效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庭审意见,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受闫志涛(在逃)雇佣,驾驶货车从肃宁县往黄骅市拉运原油。2014年7月6日,李某甲驾驶冀J×××××号货车拉运原油未果。同年8月4日、8月8日,李某甲驾驶该车拉运原油两车,共计43.44吨,除去含水71.6%,价值67594元。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冀J×××××号货车从肃宁县拉运原油28.83吨去黄骅,行至保沧高速公路河间服务区西1.5公里处时,被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查获。上述原油,除去含水6%,价值148482元。案发后,上述原油已由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全部发还华北油田采油三厂。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4年8月10日早上8点,闫志涛打电话让其到南大港停车场开车牌号为冀J×××××的蓝色东风高栏厢式货车到肃宁去拉油,钥匙在车上插着。闫志涛让其走沧保高速,快到肃宁出口的时候给他打电话,下了高速把车停在高速出口附近别拔车钥匙,有人去开车,什么也别说,让人把车开走后,其在原地等人把车送回来,其再把车开回南大港放回停车场,别拔车钥匙就走。当天8点半左右,其按照闫志涛说的到南大港停车场取车,从沧保高速往肃宁走。上午11点左右,其快到肃宁时给闫志涛打电话,闫志涛让其从高阳东下高速。其下了高速往肃宁开了大约一公里,把车停在公路边到树下乘凉。过了十分钟,其看见一个人朝车走来,感觉这个人是来开车的,其就按闫志涛说的没说话走开了,那人就把车开走了。其在附近等了一个小时后,那人把车开回来,没说话跳下车就走了。其又开车上沧保高速往黄骅走,快到河间服务区的时候,看见车温度有点高,在道边停车检查发动机水温时,被警察带到公安机关。2014年6月份,闫志涛雇其开车从肃宁往黄骅拉运原油,一趟给其500块钱,其就同意了。半个多月后,闫志涛打电话让其开一辆红色欧曼高栏货车去拉油,过程和2014年8月10日差不多。其开红色欧曼高栏货车给闫志涛拉过三次油,每次装满估计20吨。第一次是2014年7月中旬没装到油,是空车;8月上旬拉了两次,一次装满了,一次装了半车;8月10日装满了。这几次都是2014年8月10日接车的人接的车,其没看到原油是怎么装的。其问闫志涛原油是哪来的,闫志涛没说,其猜闫志涛的原油即使是买,也是买的偷油的人的。2、同案犯闫志涛2014年9月21日自书材料:2014年8月10日,其拉原油的车到肃宁拉原油时被公安机关查扣,给其开车的李某甲被抓。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肃宁的老张用156××××8529给其打电话询问油价,让其拉老张的油,其说不想干,老张再三说自己的油好,都是正道来的,其就同意了。2014年7月6日,其让李某甲第一次去肃宁,老张说油让别人拉走了,下次一定让其拉到油。8月4日或5日,老张给其打电话说有油,其组织车去拉回来20多吨袋子油,给了老张15000元油款。8月8日又去拉了一趟,也是20多吨袋子油,油款还是15000元。两次的油拉回来一化验,含杂质和含水都太高,一直没卖出去,存放在恒昌化工厂南边的空地上。2014年8月10日,老张又给其打电话,其说老张的油骗人,不要了,老张说这次一定有好油,结果车被公安机关查扣了。其和老张没有见过面,每次都是其安排李某甲把车开下高速,再电话联系老张叫人把车开走,装完油再让李某甲开车。3、证人闫某证言:2014年9月22日早晨,其在门缝里发现闫志涛的自书材料,后把这封信转交给公安机关。其确认信是闫志涛写的。闫志涛自己没有拉油的大车,拉油的大车应该是租的。4、证人迟某证言:2014年8月6日,其将冀J×××××蓝色东风高栏大货车租给闫志涛,闫志涛说租车拉货用。其租该车给闫志涛时车厢里没有装原油的铁罐。该车是2013年2月份其在沧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买的,过户在南皮县翔宇运输队名下。5、证人孙某甲证言:迟某的冀J×××××蓝色东风高栏大货车挂靠在南皮县翔宇运输队,该运输队不负责挂靠车辆的日常营运。6、证人孙某乙证言:其有一辆红色福田欧曼高栏大货车,牌照号冀J×××××,能拉二十吨左右。该车是其2014年1月4日在沧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买的,以李某乙的名字挂靠在南皮县鸿运汽车运输队名下。冀J×××××货车租给过闫志涛,闫志涛说租车搞运输用。其不知道闫志涛租车拉什么东西。7、证人李某乙证言:孙某乙买了冀J×××××红色福田欧曼高栏大货车后,用其的身份证与南皮县鸿运汽车运输队签的挂靠协议。8、证人李某丙证言:冀J×××××红色福田欧曼高栏大货车2014年1月4日挂靠在南皮县鸿运汽车运输队,该运输队不负责挂靠车辆的日常营运。9、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高速收费发票、移交清单证明:2014年8月10日、8月11日,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在李某甲处扣押冀J×××××蓝色东风高栏大货车一辆,车厢内有一装油油罐、罐内原油28.8吨;车上有高速收费发票两张、手机一部。2014年8月11日,该局将原油发还采油三厂河一联合站。2014年10月20日,瀛州分局将在闫某处接受的涉案原油发还留北工区。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财务处证明证实:2014年8月份原油销售价格为5479元/吨。11、中国石油华北油田采油三厂原油汽车运输交接计量凭证证明:2014年8月11日,该厂保卫科从冀J×××××货车罐内接收原油28.83吨,含水6%;2014年10月20日,该厂自闫某处接受原油43.44吨,含水71.6%。12、闫志涛与孙某乙、迟某的租车协议证明:闫志涛分别于2014年7月5日、8月6日租孙某乙的冀J×××××货车、迟某的冀J×××××货车,日租费400元。13、冀J×××××货车、冀J×××××货车挂靠合同证明:2013年12月9日,迟某将冀J×××××货车挂靠在南皮县翔宇运输队;2014年1月4日,李某乙将冀J×××××货车挂靠在南皮县鸿运汽车运输队。14、被告人李某甲与闫志涛及“老张”的通话记录在卷证明。15、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实施本案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6、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1999)黄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李义河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7月6日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01年l月4日刑满释放。17、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抓获经过证明:该局于2014年8月10日在保沧高速距河间服务区西约1.5公里处截获冀J×××××蓝色东风重型厢式货车,车厢内有一油罐,内装原油30吨。货车司机李某甲供称其系受闫志涛雇佣从肃宁往黄骅拉运原油。当日该局将李某甲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涉案原油已全部发还,可酌定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冯 波审 判 员  周慧英代理审判员  卢素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娄闰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