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少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肖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少民初字第39号原告肖某甲。法定代理人肖某丙。被告肖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甲与被告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华华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