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南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马凤春与刘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凤春,刘宏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南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马凤春。委托代理人孙海涛,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宏友。原告马凤春诉被告刘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凤春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凤春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凤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凤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兴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季洋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