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水民三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谢柳云与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柳云,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水民三初字第71号原告:谢柳云被告: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世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柳云与被告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柳云经本院通知后,未能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