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无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某某市同心皮革机械厂与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市同心皮革机械厂,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市同心皮革机械厂,住所地: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谷某某,男,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人某某市某某皮革机械厂与被执行人谷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无民二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年不在村内居住,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审查该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情形,应依法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无极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二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