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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x诉被告张y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张y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01576号原告杨x,男。被告张y,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告张y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x的撤诉申请是其个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撤诉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准许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x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徐 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党泽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