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x诉被告张y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张y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01576号原告杨x,男。被告张y,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告张y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x的撤诉申请是其个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撤诉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准许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x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徐 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党泽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