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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艳芹与包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芹,包艳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王艳芹,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包艳红,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芹诉被告包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芹于2015年1月14日以被告包艳红已将拖欠其的7,000元货款给付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王艳芹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艳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凤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