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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01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安国市支行与王卿、王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安国市支行,王卿,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10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安国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赵月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卿。被执行人王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6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卿、王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卿、王成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卿、王成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成在安国市房地产交易所每月有1890元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成在安国市房地产交易所收入每月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