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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忠秋与梁山县永鑫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秋,梁山县永鑫纺织有限公司,刘兴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29-1号原告:马忠秋。被告:梁山县永鑫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国,经理。被告:刘兴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忠秋诉被告梁山县永鑫纺织有限公司、刘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忠秋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兴江银行存款9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案外人马明慧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梁山县永鑫纺织有限公司、刘兴江银行存款9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马忠秋提供担保的案外人马明慧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代景涛审 判 员  赵延敏人民陪审员  李迎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竞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