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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詹海波与郑剑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海波,郑剑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89号原告:詹海波。被告:郑剑。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海波诉被告郑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海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詹海波负担。审判员  陆克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