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詹海波与郑剑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海波,郑剑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89号原告:詹海波。被告:郑剑。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海波诉被告郑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海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詹海波负担。审判员 陆克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