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刑二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杜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刑二终字第00003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无固定居所。2006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两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因本案于2014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调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某某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某某撤回上诉。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4)调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全 新审 判 员 朱存根代理审判员 袁振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春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