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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执民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XX海与吴国建、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海,吴国建,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民字第3009号申请执行人XX海。被执行人吴国建。被执行人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建。原告XX海与被告吴国建、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吴国建应归还给原告XX海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2013年6月15日至2013年7月14日期间的利息为4666.7元,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付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吴国建应归还给原告XX海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2013年7月19日至2013年8月18日的利息为1928.9元,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付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XX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8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12210元,由两被告负担。因被告未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国建经查找无着,被执行人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已自动歇业。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证券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资金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30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明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