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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运城市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小勇、刘串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小勇,刘串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831号申请人运城市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运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朱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小勇,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横水镇灌底堡村第三居民组居民。被执行人刘串串,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横水镇灌底堡村第三居民组居民,系王小勇之妻。申请人运城市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小勇、刘串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申请人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的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张 晶执行员 阮学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一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