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县法执字第7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熊其光与许从传、安徽省庐江县兆发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其光,许从传,安徽省庐江县兆发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县法执字第7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其光,男,汉族,住址:梅县区新城办事处。被执行人许从传,男,汉族,住址:佛山市南海。被执行人安徽省庐江县兆发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法定代表人:夏立普,该公司经理。熊其光与许从传、安徽省庐江县兆发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许从传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76907.29元给熊其光,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熊其光,安徽省庐江县兆发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12月4日前履行完毕。随后本院通过省法院查控系统、中国工商银行梅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梅州分行、中国银行梅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分行、广发行梅州分行、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梅县支行、梅县区住建局、梅县区工商局、梅县区国土局、梅州市车辆管理所对许从传、安徽省庐江县兆发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提供许从传在佛山市南海黄歧浔峰洲路8号万科四季花城海棠阁有一套房,现该套房已被本院查封,安徽省庐江县兆发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连州至怀集公路第3标段项目经理部有工程款,本院亦对上述工程款进行冻结,因冻结资金未结算到位,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已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收入,上述财产亦正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梅县法执字第7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张淼云审判员 黄福中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林永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