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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靳×1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1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1,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第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1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薇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靳×1于2014年5月底至6月3日,经王×(另案处理)介绍和树权人同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某地李×1、李×2、李×3、韩×(均另案处理)所有的230株杨树砍伐,折合立木蓄积105.466立方米。后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靳×1在开庭审理时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王×、付×、李×2、李×3、韩×、靳×2、刘×1、刘×2、郭×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靳×1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北京中林联林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被砍伐树木的调查报告,北张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涉案树木树权的证明,北京市平谷区园林绿化局出具的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被告人靳×1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1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破坏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靳×1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靳×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靳×1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喻晓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锦 微信公众号“”